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一)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对于“未投入使用”目前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停工分为正常停工和非正常停工。问题所述因停产检修,通常认为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必经程序,在停工期间机器设备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建议企业就正常停产问题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