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分类科目与明细分类科目的关系总分类科目与其所属明细分类科目在总金额上应当相等。
联系:(1)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内容相同;(2)登记账簿的原始依据相同。
区别:(1)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详细程度不同;(2)作用不同:总分类科目对明细分类科目具有统驭控制作用;明细分类科目对总分类科目具有补充说明作用。
(二)总分类科目与明细分类科目的平行登记总分类科目与明细分类科目平行登记,是指对所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事项都要以会计凭证为依据,一方面记入有关总分类科目,另一方面记入有关总分类科目所属明细分类科目的方法。
总分类科目与明细分类科目平行登记要求做到:
1.依据相同。
2.方向相同。
3.期间相同。
4.金额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