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税发【1997】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对于财税字【1994】20号的执行进行了明确,54号文规定:
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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