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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增加担保是什么


来源:石家庄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5/14 10:12:59

连带责任担保的特点:

(1)连带责任增加是由增加人与主债权人在增加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增加方式。作为增加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增加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增加方式。但我国《担保法》规定,如果增加人与增加权人对连带责任增加和一般增加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增加。

(2)由增加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增加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增加人承担增加责任。在连带责任增加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增加人承担增加责任。根据增加人承担的责任的不同,增加可以分为一般增加与连带责任增加。

区别

一般增加与连带责任担保区别:一般增加是当事人在增加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增加人承担增加责任的增加;连带增加责任是当事人在增加合同中约定增加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增加。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增加的增加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增加中的增加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增加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增加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增加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增加中增加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增加中增加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增加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增加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增加中的增加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增加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增加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增加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增加承担;而一般增加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增加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增加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增加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增加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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