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人员(含临时代理出纳工作的人员)凡因故不能在原出纳岗位工作时,均应向接管人员(含原被代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这是出纳人员对工作应尽的职责,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的重要措施。
一、概念解释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人员(含临时代理出纳工作的人员)凡因故不能在原出纳岗位工作时,均应向接管人员(含原被代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这是出纳人员对工作应尽的职责,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的重要措施。
二、业务要点
1.交接要求
出纳交接时应做到两点:一是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要办清手续;二是交接过程须由专人负责监交。交接时,要进行财产清理,做到账账核对、账款核对。交接清楚后,应填写移交表,将所有移交的票、款、物编制详细的移交清册,按册向接交人点清。交接核对无误后,由交、接、监三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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