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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购建初始成本的会计处理疑难点


来源:石家庄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6/1/11 9:53:42

长沙会计培训针对企业购建资产初始成本计量中的疑难点进行解析,以供参考。

资产购建初始成本的会计处理疑难点

1. 对于差旅费的处理莫衷一是。由于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与购建的存货等资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是否将差旅费计入存货等资产成本就有了分歧点,这主要是对差旅费的认识偏差导致的。国际会计准则中明确说明,“无助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行政管理费用不得计入存货成本”,也就是说,存货要以“有助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费用作为成本的计量标准。而采购差旅费在针对性和结果性方面具有不确定性特征,很多差旅费发生了却并无采购结果。所以不能将诸如差旅费、招聘费、培训费等和采购有相关关系的一些费用一概计入资产的初始成本。

2. 相关税费是否构成资产的初始成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是否构成所购资产的初始成本,在会计实务中要根据企业所处的特定环境而定,不可一概而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处理是按照价税分离和生产型增值税的规定进行的,企业购进存货支付的增值税不计入采购成本。因企业会计素质存在差异,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时存在如下问题:把握不准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的区别;对不得抵扣进项税中涉及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和非常损失等的界限认识模糊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要将已经作抵扣处理的进项税额转出,也就是说此部分税额要计入购进资产的成本。然而实践中,因存在复杂的处理环境,会计处理较为棘手。

对于购进消费品中所含的消费税是否可抵扣的问题,实务中因存在模糊认识,该抵扣的没有作抵扣处理,不该抵扣的反被抵扣了,这就造成了购进消费品成本的不实。税法规定了严格的消费税抵扣条件:①应税产品在外委托加工后继续(或连续)加工同税目的消费品并用于销售的,才可以抵扣。对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中扣除,而不是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②外购的已税消费品被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实行的是领用扣税法。当然对于生产单一消费品的企业,只能等到产品销售时抵扣,而不是计入购进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税法没有强调每个税目要单独核算,说明只要达到这个抵扣条件,抵减当期任何的消费税都是可以的,即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应按当期消费品生产领用数量逐笔计算,然而,只有实际生产领用的数量才是计算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的唯一依据。

3. 对运输费用等的处理存在差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运费的会计处理,在实务中存在着对运费理解的偏差。某些会计人员教条地理解进项税,只将购进过程的运费作为抵扣依据,而忽略销售和生产过程中的运费也可用于抵扣的细节;很多单位将运费一概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而忽略运费中不可抵扣的部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应按照运费结算单据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为抵扣依据,但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这说明运费除抵扣的进项税额外的部分方可作为购进成本。

4. 借款费用的处理存在理解和技术难度。为使购建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有可能发生借款,会计实务中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界限存在不明确的问题。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发生的借款费用什么情况下资本化,尽管《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五条有所规定,即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应当开始资本化: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但会计人员在实务中存在如下困难:为购建资产借入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发生利息,在计算截至资产负债日的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和利息资本化金额时,客观精确“度”难以把握,且对“非正常中断”的判断标准缺乏针对性。

5. 无形资产内部研发费用的分界点确定。《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对“研究”和“开发”均有所明确:“研究”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阶段;“开发”的定义为: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开发阶段的费用方可资本化,《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规定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其开发阶段的支出必须同时满足五项资本化条件。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分界点如何界定呢?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企业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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