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闻详情

会计从业考试备考经验:会计档案保管


来源:石家庄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9/23 14:18:59

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和交接

(一)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重点)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二)会计档案的交接

1.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3.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4.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5.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6.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7.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8.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9.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长沙雨花区会计培训学校:http://342.qxqyw.com/


上一篇:财会工作中账务差错速查的方法

下一篇:西安铲车培训:新手操作装载机注意事项有哪些

  咨询老师  拨打电话  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