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法转公允价值计量,处理方式:
以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会计处理一般为: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转换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或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原账面余额)
盈余公积(也可能在借方)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也可能在借方)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法转公允价值计量,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