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因此,一般纳税人公司提供考试培训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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