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 购买时税控系统时的会计处理.即先按含税金额,费用正常计入费用或相关的资产科目.
由于该文明确了按价税合计直接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且其进项税不得再进行抵扣,则纳税人(不用区 分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或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二、技术维护费的会计处理
支付时,仍应按原来的会计处理进行核算.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三、月底的会计处理
由于是直接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简易征收办法的应纳税额),故该部分抵减的税额视同于已经缴纳的税额,则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增税金--未交增值税 或者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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