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外出(跨地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同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应在何处缴所得税?
虽然税法规定了在经营地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税收政策,跨省(市)、自治区外出经营的建筑业企业需要按规定在经营地预缴税款,但对于第一年外出经营的分支机构,可以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况且,《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非法人机构不成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建筑企业在外地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也因此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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