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库存商品——旧金银首饰
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银首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如:某金银首饰零售商店为小规模的纳税人,2004年10月取得含税销售收入60000元,以旧换新业务收入30000元(含税),其中收回旧首饰折价21000元,实收9000元。应缴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增值税=(含税销售收入+以旧换新实际收取的含税销售收入)÷(1+征收率)×征收率
该例的应缴增值税=(60000+9000)÷(1+3%)×3%=2010(元)
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如下: (60000+9000)÷(1+3%)+21000=87 99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旧金银首饰 2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银首饰 879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10
收到的旧金银材料再次出售: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旧金银首饰
注意由于金价是波动的,因此可能出现主营业务成本大于收入的情况,不要对此感到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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