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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旧料卖出收入如何做会计分录?


来源:桃源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9/12 9:12:42

鉴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库存商品——旧金银首饰

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银首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如:某金银首饰零售商店为小规模的纳税人,2004年10月取得含税销售收入60000元,以旧换新业务收入30000元(含税),其中收回旧首饰折价21000元,实收9000元。应缴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增值税=(含税销售收入+以旧换新实际收取的含税销售收入)÷(1+征收率)×征收率

该例的应缴增值税=(60000+9000)÷(1+3%)×3%=2010(元)

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如下: (60000+9000)÷(1+3%)+21000=87 99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旧金银首饰        2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银首饰       879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10

收到的旧金银材料再次出售: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旧金银首饰

注意由于金价是波动的,因此可能出现主营业务成本大于收入的情况,不要对此感到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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