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将自2018年5月1日起,各行各业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1.从事货物生产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同上。
注意: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从事商品流通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80万元)。
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特别地:纳税人的实际经营业务如果包括以上各种业务类型,只要超过其中任何一个认定标准,都可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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