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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处理相关规定


来源:西宁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2/1 15:05:21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问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答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内,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没有抵扣进项或者没有进项的,那么现在开出的发票应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3%,缴纳增值税为卖价/(1+3%)*2% ,开票税率为3%,实际缴纳2%,减免容1%,一般纳税人的减免额填入增值税申报表23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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