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会计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对于仍处于筹建期的纳税年度,由于筹建期是亏损或无利润,且税法未对筹建期间公益性捐赠支出作出特别规定,所以筹建期的纳税年度里发生的公益捐赠不能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注:这里的规定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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