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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和账务处理


来源:澧县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3/18 8:46:24

答:收入额十万元以下不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的两项附加计入营业外收入.

计提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上缴教育费附加时:

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新会计制度下,把应交教育费附加都合并到应交税费科目中处理.不再使用其它应交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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