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 税法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依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税法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企业财产保险 税法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 税法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扣除.
5、商业保险 税法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决定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投保商业保险而发生的哪些商业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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