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招待费
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2007﹞512号)规定:“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工会经费
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2007﹞512号)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温馨提示:工会经费在进行税前扣除处理时,需要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哦。
三、职工福利费
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2007﹞512号)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四、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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