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七章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的通知》(豫国税发〔2008〕7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一)《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二)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三)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因此,请您携带以上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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