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到的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消费税。
(1)销售时
借:库存商品(或“在途物资”)——按旧首饰的作价记账
库存现金——实际收取的含税价格
贷:主营业务收入——倒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格×16%
(2)计提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格×5%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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