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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会计分录


来源:惠东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9/16 10:04:49

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到的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消费税。

(1)销售时

借:库存商品(或“在途物资”)——按旧首饰的作价记账

库存现金——实际收取的含税价格

贷:主营业务收入——倒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格×16%

(2)计提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格×5%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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