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征税收入的企业的所得税的处理是非常具备风险的,作为一个会计对于这一类型的收入需要重要关注,小编认为一下这些相关知识对于不征税收入的处理是很有帮助的。
1.不符合非应税收入的条件
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只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目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的三项条件,也就是说,企业可以为规定的资金提供专项资金。资金支付文件,财务部门或其他已分配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资金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发生的费用,非应税收入。否则,它应该用作税收。许多公司将财政资金用作非应税收入是错误的。
2.与非应税收入相对应的支出没有增加
财税[2011]第70号文件第2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应扣除非应税所得支出,计算的折旧和摊销不得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在计算应税收入时扣除。结果,公司的非应税收入减少了,但使用期间的支出没有增加。
3.5年未使用的支出未调增
财务和税收[2第70号文件第011条规定,在符合本通知第1条规定的条件的财政资金被视为非应税所得后,5年(60个月)内未发生任何支出,且尚未归还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支付资金的部分,应当包括在取得资金的第六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包含在应纳税所得额中的财政资金支出。但是,有些企业在获得财政资金作为非应税收入后,五年内没有使用这些资金,并且在第六年没有包括总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