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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可以按不同税率计税


来源:九江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8/30 7:51:4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的计税原则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基本上是以“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即企业经营的主业是货物销售的则按照17%税率计算增值税;企业经营的主业是服务销售的则按照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

第一,对于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由于其经营的主业是建筑安装业务,建筑安装企业外购钢构、设备和建筑材料进行施工应按照建筑服11%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既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生产制造企业或销售企业,特别是既有生产资质又有销售和安装资质的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如果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17%税率和提供建筑服务11%税率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照应按照销售货物17%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既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建筑安装企业,施工合同中分别注明货物价款和设计、施工价款的,而且财务上分别核算设备、材料收入和安装收入的,则设备、材料收入按照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安装服务按照11%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施工合同中未分别注明的,则设备和材料在企业一年当中的收入比重超过50%的,按照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企业一年当中的收入比重未超过50%的,按照11%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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