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第一条的规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公司出售房产需要按营业性用户来缴税:
营业税(差额),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30-60%),企业所得税(净利润的25%),每年需缴纳的房产税(房产原值七折的1.2%每年),印花税(合同价的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