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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不确定的纳税差异


来源:时间:2015/10/10 11:17:56

合同金额不确定的纳税差异

在合同设计时,双方当事人应充分考虑到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确定保守的合同价格,待工程竣工后,按结算价计算缴纳税金。这样就可以避免多交印花税。

本次施工中,施工企业A与建设单位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5000万元,合同签订后,印花税即应交纳,为5000×0.03%=1.5(万元)。2009年10月工程竣工,经审定实际工程决算价为4500万元。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无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因此在本例中,由于合同金额不准确,施工企业A多交印花(5000-4500)×0.03%=0.15(万元),若在合同签订时候对合同金额做一个相对保守的估计为4000万元,只需贴4000×0.03%=1.2(万元),而经过补贴印花税也只需再500×0.03%=0.15(万元),总共缴纳印花税1.2+0.15=1.35(万元),节税1.5-1.35=0.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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