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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直接收购B企业探矿权双方总体税负


来源:时间:2015/10/28 10:24:23

A企业直接收购B企业探矿权双方总体税负

B企业取得转让探矿权收入10亿元,探矿权作为一种特许权,虽然按照无形资产进行管理,但转让中不属于营业税税目中无形资产的转让范围(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因此不征收营业税。并且采矿权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产权转移书据”所列举的五项产权(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所以也不征收印花税。但是转让方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方企业的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B企业取得转让探矿权的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1)×25%=2.25(亿元)

B企业的两个股东分得税后利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1-2.25)×20%=1.35(亿元)

A企业受让探矿权的行为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无须缴纳税款

A企业直接收购B企业探矿权双方总体税负2.25+1.35=3.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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