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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注明事项的纳税差异


来源:时间:2015/10/10 11:18:17

合同注明事项的纳税差异

合同注明事项对企业日后纳税水平也有影响,例如在合同中区分混合销售中的材料费用和劳务费用就是很重要的一点。

在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一项装饰工程,施工企业A下属市政材料生产子公司C生产工程需要的装饰材料并提供该种安装业务。于是,子公司C与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500万的合同,其中,单独注明了材料价值400万,安装费100万。其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是25万元。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子公司C签订合同时注明将材料销售业务和材料安装业务分开,此时的100万安装费只需按建筑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需缴纳的税金是增值税为400÷(1+17%)×17%-25=33.12(万元),营业税是100×3%=3(万元),税金总计36.12万元。而如果子公司在合约中不单独注明,则有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很可能导致多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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