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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免税项目所得


来源:时间:2015/10/22 11:35:08

突出免税项目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大型企业的建设离不开基础设施投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环境保护、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投入。因此,国家鼓励的优惠项目是普遍存在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优惠项目的投入常常是为主产品服务的,优惠项目本身并不产生所得,因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笔者认为,在具备一定条件时,企业应当将优惠项目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并有偿提供产品或劳务,独立计算所得,从而享受税收优惠。例如,企业可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独立出来,成立专门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新法人公司,然后由新公司向企业有偿提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服务,如此新公司取得的所得可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起始年度为“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因此,企业应当事前做好筹划工作,在不影响效益的前提下尽可能推迟减免税起始年度,从而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

此外,部分大型企业已经具备了自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能力,而自制设备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设备投资抵免政策。企业可将内部设备自治机构分离出来,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设备制造企业,然后由企业向设备制造企业购买相关设备,这样企业就能够享受设备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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