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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免税收入和无限制费用减轻企业所得税


来源:时间:2015/10/24 10:39:52

利用免税收入和无限制费用减轻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不超标的贷款利息允许无限制扣除,利用这两项优惠政策,为某企业设计的国债投资节税方案如下:

1、操作思路

企业先期投资500万元买入国债,然后在国债市场通过抵押贷款再买入国债(国债回购,类似贷款买国债),放大到20000万元。

2、收益分析

投入资金500万元,投资国债规模20000万元,其收益和成本计算如下:

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20000×2.66%(国债利率)=532(万元)

国债差价收入在这里暂且忽略不计。

支出:

回购资金(贷款)的利息支出:20000×2.6%=520(万元)

买卖手续费支出:20000×0.1%=20(万元)

回购手续费支出:20000×0.05‰×30=30(万元)

其中,30为20000万元国债在一个年度里资金回购的次数;0.05‰为7天的回购手续费支出比例。

合计支出=(520+20+30)=570(万元)

利润:

收入-支出=(532-570)=-38(万元)

3、节税效益分析

国债利息收益免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购买20000万元国债产生的节税效益为:

532×25%=133(万元)。

回购资金的利息支出、买卖手续费支出和回购手续费支出,都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购买20000万元国债利息支出等产生的节税效益为:

570万元×25%=142.50(万元)

尽管投资利润是负38万元,刨去利息收入的免税效益不计,利息支出产生的节税效益减去负利润38万元,尚有104.50万元(142.50-38),仍是很可观的。

投入500万元闲置资金,纯收益达104.50万元,收益率为20.9%,这比把钱存在银行吃利息高出几十倍,划算多了。并且,这个方案具有通用性,有闲钱的企业都可以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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