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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先收购B企业股权再吸收合并B企业的双方总体税负


来源:时间:2015/10/28 10:24:44

A企业先收购B企业股权再吸收合并B企业的双方总体税负

B企业的两个股东将股权转让给A企业时,取得转让股权收入10亿元,按照财产转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1)×20%=1.8(亿元)。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时,因其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一家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找到笔者,介绍说他们公司近期准备出资10亿元,收购另外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符合特殊重组条件,A企业接受B企业的探矿权的计税基础可以被合并前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不确认转让所得,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筹划方案中忽视了一点,即虽然A企业出资10亿元从B企业原两个自然人股东手中购买了B企业的股权,但是B企业资产并未发生变化,也未取得所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合并前B企业的探矿权的计税基础仍然是1亿元,这样合并后探矿权这一特许权的计税基础也仍然是1亿元,所以合并后的A企业在以后无形资产摊销时,企业所得税前只能扣除1亿元,比直接收购探矿权税前少摊销9亿元,多缴企业所得税9×25%=2.2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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