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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增值税会计处理


来源:时间:2015/8/30 12:52:29

会计上,实行“免、抵、退”政策的账务处理也相应有三种处理办法。

一是: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缴纳增值税,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可全部退税,免抵税额为0.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出口退税收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三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出口退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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