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购货物在企业内部未用于应税项目、改变实物形态,但货物出了本企业,其价值应重新确认,税法上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
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如:1.将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投资;2.用于对外捐赠等业务。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
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相关存货账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外购货物在企业内部被领用,改变实物形态,形成新的另一种货物,并将新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有关项目
如1.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2.用于管理部门;3.用于非生产性机构;4.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固定资产;5.用于修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由于价值已被企业确认,增值已经实现,税法上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XX工程
管理费用—XX费用项目
长期待摊费用
贷:库存商品—XX产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外购货物在企业内部被领用,改变实物形态,形成新的另一种货物,并将新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有关项目,出了本企业
如: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2.广告;3.样品;4.捐赠;5.对外投资;6.分配给股东等行为。由于其价值增值已经实现,应视同销售,会计上应作为收入确认处理,同时结转成本,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销售费用
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
应付股利或应付利润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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