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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的增值税处理


来源:时间:2015/9/16 16:56:13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其中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非股权支付相当于收购企业先向被收购企业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再用转让取得的经济利益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因此,股权收购中如果收购企业的非股权支付涉及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内容,收购企业应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泰达公司地处江苏,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0月,该公司与宏成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协议,泰达公司以本企业10%的股权(公允价值600万元)和一套设备(2008年购进并投入使用,账面价值300万元,公允价值400万元),收购宏成公司持有的瑞丰公司60%的股权(计税基础200万元,公允价值1000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泰达公司应缴纳增值税400÷(1+4%)×4%÷2=7.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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