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对于市政企业来说,有其专属的研发费用处理办法。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话,能直接降低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施工企业A的下属市政材料生产子公司D,生产销售重交道路沥青。子公司D为了提高重交道路沥青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花费了大量的资金进行研发。
根据以下三条法律法规: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指出了研发费用可以加计50%扣除;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界定了可以加计扣除的领域范围;
(3)《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第五十一条规定:“重交道路沥青利用环烷基原油资源生产重交道路沥青,用重油和含硫原油生产高质量的AH-70、AH-90等牌号的重交通道路沥青,路面再生及有机大分子废弃物在改性沥青中的应用”,明确了与市政材料行业有关的重交道路沥青的市政材料领域,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高技术产业。
由此,子公司E只要带着相关材料去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登记,从而能将研发费用加计50%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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