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式酒店的法律问题
产权式酒店并非什么新事物,它源于欧美地区对房地产和酒店的创新经营模式,我国于上个世纪末首先从海南省进行了产权式酒店的探索。迄今为止,该模式的运行应该说还不很成熟,至少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于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商品房,这就意味着在法律层面是不允许开发商以“售后包租”方式销售产权式酒店的,否则合同会无效。
2、酒店配套设施的共用权约定不明确,难以保障投资者权益。
酒店是一个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实体,除了客房以外,还有餐饮、会所等娱乐休闲配套设施。如果开发商不提供配套设施服务,而单个客房又无住宅或酒店的使用功能,就意味着客房不能获取任何收益。
3、在委托管理机制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就目前产权式酒店的操作方式而言,由于投资回报不易操作、酒店公司财务不公开、投资退出机制不健全等因素影响,可能导致投资者虽然依约让渡了客房的使用权,但是根本无法从法律上保障自己的权益。
上一篇:汽车销售代销与经销的税务处理不同
下一篇:产权式酒店的税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