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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设研发机构


来源:郑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10/22 11:36:15

外设研发机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在通常情况下,企业的研究机构作为企业的内部机构存在。内设研发机构的弊端在于,企业仅能按技术开发成本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而且,当企业的主要产品处于研发阶段时,往往无应纳税所得可抵扣,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当年未能扣除的,不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常常形同虚设。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尽可能外设研发机构,即把研发机构设为独立法人,然后由企业委托研发机构研发技术,并支付研发费用,如此企业可更多、更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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