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
(1)企业自产产品用来发放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企业自产产品或者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个人消费,或者作为集体福利发放,是需要视同销售货物的。
因此,甲公司发放给员工的巧克力需要确认销售收入,视同销售额按照对外售价(批发价格)视同销售,在增值税方面,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计征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就是按照300元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其生产过程中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用外购物品发放给职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企业用外购的鲜花发放给女员工,不视同销售,会计上也不确认收入,按照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若是外购鲜花取得专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已经抵扣,发放福利环节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2、企业所得税
甲企业将自有产品或者外购货物用于职工发放福利,因为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不再属于企业的资产,所以企业不管是用自产的巧克力还是用外购的鲜花发放给员工,在企业所得税上,都是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即确认销售收入,结转视同销售成本,按照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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