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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来源:郑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7/12/9 20:04:34

农业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咨询问题: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及取得的所得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是依据财税字[1997]49号,财税[2001]171号的规定确定及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对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是否包含对所培育林木的采伐(相当于农作物的收割或财税字[1997]49号文件中指的林木产品初加工)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没有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GB/T4754-2002)中木材和竹材的采运项目列入免税项目,是否可以理解为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阶段是免税的,等所种植培育的林木进入采伐收获阶段就要征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是否包含财税字[1997]49号文件中的林木产品初加工

答复: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项目将出台目录明确,目前尚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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