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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特殊业务的处理


来源:郑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9/8 16:25:49

第一,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出了本企业或在统一会计核算的单位内部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另一机构的情况下,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只要是新增了流转环节,无论会计上是否作收入确认,均应视同销售。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XX机构(XX商品)

贷:库存商品—(XX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二,发出用于销售的商品,如果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上不作为收入处理,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但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应当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如下: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借:应收账款—应收增值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三,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正常的商品销售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作商品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产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等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时,再确认销售收入。会计处理如下:

委托方向受托方交付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委托方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受托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四,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因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等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时,再确认销售收入。会计处理如下:

委托方向受托方交付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委托方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受托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五,发出委托代销的货物如果时间达到180天,即使未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按税法有关规定,应视同销售,按计税价格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应收增值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六,售后回购销售商品,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回购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应付款

第七,售后租回销售商品,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租回也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同上。

第八,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并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那么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如果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那么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但在发出商品时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借:应收账款—应收增值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九,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在不涉及补价情况下,按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关成本,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换入资产)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换出资产)

第十,债务重组中以商品产品抵偿债务的,应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可以将该项业务分为两部分:一是将商品产品出售给债权人,取得货款,商品产品出售业务与正常的销售业务处理相同,其发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以取得的货币清偿债务,只不过在该项业务中并没有实际的货币资金流入与流出。因此债务重组中债务方的最终损益来自两部分:正常的商品销售业务产生的损益和债务重组利得。债务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税,应将该出口商品耗用国内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进行进项转出,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如果该企业是生产企业,除了有出口免税收入之外,还有出口退税收入、内销收入等,需按一定的比例将出口免税耗用的国内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计算并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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