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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发放合理避税的办法


来源:郑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1/3/25 17:02:36

1.全年一次性奖金与其他奖金应区别对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和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年终奖可以选择不同的发放方式。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计算方法如下: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适用公式“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则适用公式“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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