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商誉是指在同等条件下,由于其所处地理位置的优势,或由于经营效率高、历史悠久、人员素质高等多种原因,能获取高于正常投资报酬率所形成的价值。企业应设置“商誉”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价值。商誉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商誉减值准备”科目核算。
⑵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定的商誉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⑶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商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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