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更改的票据项目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可以更改的项目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签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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