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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法律行为与代理


来源:郑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1/3/25 22:44:02

一、代理的特征

1.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注意1】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不属于代理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注意2】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属于代理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注意3】无效代理、冒名欺诈不属于代理

【注意4】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二、代理权的滥用

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代理权的滥用的具体情形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恶意串通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无权代理

(一)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

【提示】有理由相信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

(1)相对人对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事实上不知情,属于善意相对人。

(2)存在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象,例如:

①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②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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