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核心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
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
(一)普通合伙人的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先约定?一致同意)
2.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同等)
【注意】此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属于内部约定,对外,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法定内容。
(二)退伙类型
(1)自愿退伙
(2)法定退伙
3.退伙责任
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退伙的效果
1.继承
(1)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要取得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资格,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①合法继承人愿意;
②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否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满足相应的资格要求。
【注意】从继承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2)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2.退伙结算
(1)合伙人退伙,除财产份额被依法继承外,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普通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损益分配规则分担亏损。
3.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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