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
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免税免的是所得税。
1)应税合并
被合并企业: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和处置资产,并缴纳所得税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计税基础为公允价值
同一控制会计处理:按账面价值核算,产生递延所得税
非同一控制会计处理:按公允价值核算,不产生递延所得税
2)免税合并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计税基础为原账面价值
被合并企业:不缴纳所得税
同一控制会计处理:按账面价值核算,不产生递延所得税
非同一控制会计处理:按公允价值核算,产生递延所得税
如果是应税合并的话,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不存在暂时性差异,不
产生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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