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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商品销售确认收入的会计分录


来源:南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6/11 8:24:02

(一)收入的确认时点

采用现金、支票、汇兑、信用卡、应收票据及先发货后收款等结算方式销售商品的,商品发出、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为收入确认时间。具体而言:(1)采用发货制,为取得商品托运单时;(2)采用提货制的,为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开出发票提货单时;(3)采用送货制的,为取得购买方签收的送货单证时;(4)采用门市零售方式的,为财务上收到销售报表时;(5)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为办妥托运手续时;(6)采用分期收款或赊销方式销售商品,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的,为发出商品的当天。

(二)基本账务处理

确认收入时,按已收或应收合同价款(不含增值税)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预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以下省略明细科目),按应确认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月末,按 本月销售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商品销售收入要满足哪些确认条件?

新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时,如果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可以确认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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