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际、应酬支出。
企业应区分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销售费用、会议费,上述费用无法分清的,均计入业务招待费。
国税函[2003]847号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已经废止了,但是,立法精神很好:
给予已有用户或使用者(包括个人消费者和单位法人)的,凡是作为商业折扣给予单位使用者的,应在帐面上反映;
给予法人单位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应作为企业业务招待费按规定标准扣除;
为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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