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赠送其他单位的商品,商品成本及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列支科目为“营业外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
接收其他单位赠送的商品,如果取得相关增值税发票,则相应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方科目是“资本公积”,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
贷:资本公积
如果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确认增值税进项额,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贷:资本公积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那么,“买X赠一”中的赠送是否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无偿赠送呢?笔者认为两者是有区别的。“买X赠一”中的赠是有偿的,是以“买X”为前提的。如果购买者没有买,就不可能获得“赠”。“赠”是伴随着“销”进行的。这种促销活动同价格让步的实质上是一样的,是一种变相的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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