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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的筹划


来源:洛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10/28 10:27:43

基于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的筹划

长期以来,我国对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的判定标准是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例如,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也规定,外国企业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过,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与过去有所不同,这部税法专门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来源地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也就是说,某项特许权转让给中国境内的企业使用,但使用费由其在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或者负担,则这笔特许权使用费就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这种标准其实是采用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不仅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采用这一标准,而且法国、比利时等一些欧陆国家也采用这一标准。这一变化没有引起纳税人足够的重视,客观上来讲,如果特许权许可一方授权中国境内企业使用其特许权,同时在使用合同中约定,由该使用特许权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设在不征收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关联企业向许可一方缴纳特许权使用费,就可能会绕开中国政府对特许权使用费课征的预提税。目前来看,不征收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的国家包括荷兰、挪威、瑞士、瑞典等国。当然,这种基于使用地和付费地分离的筹划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虽然依据中国税法该笔所得的支付地不在中国境内,但由于中国税法并未严格地界定“负担”一词的含义,如果税务当局将“负担”解释为和实际使用一致,上述筹划也可能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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