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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现行所得税法在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上矛盾


来源:洛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10/28 10:28:06

两部现行所得税法在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上矛盾

前已述及,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来源地标准并不相同。举例来说,一个日本国居民自然人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授权给在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注册的中国居民企业新坐标公司在中国大陆使用,由于该项特许权使用地在中国大陆广西壮族自治区,则该日本居民自然人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还是这个日本国居民自然人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授权给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注册的中国居民企业新坐标公司在中国香港使用,由于该项特许权使用地在中国香港而不是中国大陆,则该日本居民自然人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就不属于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如果我们将上述举例中的特许权所有者更换为一家日本居民企业法人, 一个日本国居民法人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授权给在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注册的中国居民企业新坐标公司在中国大陆使用,由于该项特许权使用费的负担一方是在中国大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企业,则该日本居民法人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还是这个日本国居民法人,现在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授权给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注册的中国居民企业新坐标公司在中国香港使用,此时虽然该项特许权使用地在中国香港而不是中国大陆,但是由于负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一方还是中国大陆的居民企业新坐标公司,那么该日本居民法人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就依然属于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将上述两种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情形结合起来加以考虑,就可能出现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如果被授权使用许可权的一方企业所在地和特许权的使用地是一致的,所得的来源地也保持一致。如果被授权使用许可权的一方企业所在地和特许权的使用地并不一致,就上述举例中的“日本国居民法人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授权给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新坐标公司在中国香港使用”而言,由于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会被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作为授权方的日本国居民法人就可能会事先将有关特许权在其本国转让给某个日本关联自然人,再由该自然人将专利技术授权给中方使用,此时非居民自然人取得的所得就不会被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从而规避掉相应的预提所得税。因此,如何协调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在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上的不一致,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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