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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时错误情形二: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优惠税率减半征收


来源:洛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11/2 11:53:18

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时错误情形二: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优惠税率减半征收。

我国鼓励技术创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了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外,还有许多。例如,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额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等,这些优惠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如果一家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企业发生可以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该部分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应按照25%的税率减半征收,而不能按15%的优惠税率减半征收。

因此在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表)时,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1行“(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当填报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部分和超过500万元减半部分的所得,第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填报企业可以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收金额,即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扣除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减半部分所得后的余额与10%(减免税率等于25%减15%)税率的乘积。企业如果用主表纳税调整后所得全额乘以10%作为高新技术的减免税额就会造成错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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